税务总局解读新规,企业如何获取税收红利?
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就《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和便民办税缴费10条新举措进行深入讲解。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01
扩大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
新办法明确,对投诉人(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包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
比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税公开等纳税服务制度,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办理涉税业务等行为均可投诉。
02
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税务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逾期未告知的,视同自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受理。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03
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04
建立快反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
新办法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导致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征缴服务的投诉,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类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05
细化核实程序,投诉处理更规范
新办法对投诉处理和反馈的要求更加细致明确,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程序,明确核实情况、沟通调解、提出意见等基本流程规定。对已受理的投诉,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税务机关要说明理由。
06
增加复核环节,合法权益再保障
新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既完善了投诉人跟踪维权的渠道,又加强了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
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
7月23日,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01
在申报纳税方面,通过实行税收优惠“清单办”、出口退税“无纸办”、两个税种“合并报”,进一步精简纳税人报送资料,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一)是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是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是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税务总局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02
在办税缴费方面,通过实行实名信息“前置采”、资料不齐“容缺办”、自助办税“更便捷”、探索证明材料“免提供”,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
(一)是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税务机关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无需再次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二)是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是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税务总局规范统一自助办税终端(机)的服务功能、应用界面、运行管理等,拓展纳税人、缴费人自助办理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有条件地区可探索与金融机构场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机)布局及数量。
(四)是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对纳税人需提供的有关涉税证明,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03
在发票使用方面,通过实行异常锁卡“网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发票信息“一站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发票信息,减少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时间。
(一)是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二)是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三)是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10条新举措推行后,预期将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和基层税务人服务压力,进一步提升办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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